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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 大河报 | “国家标准”不能免费用?因提供免费下载国家食品标准,一网站被索赔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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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祖 发表于 2024-8-15 09:02:5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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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国家标准中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为其权利作品为由,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目前案件二审判决终结。
【标准免费公开再起波澜】食品标准的法律问题专版重启
而近期食品伙伴网又收到了来自该传媒有限公司的第二轮起诉。
相关说明及案件的详情附件下载,可以到以下链接:
关于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起诉食品伙伴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说明

食品伙伴网也陆续转发分享了一些食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观点,希望跟行业人交流讨论,能够一起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免费下载和公开传播。

现分享到论坛,希望大家了解详情,客观看待,理性讨论。

如果您有意将您的观点发表在食品伙伴网微信公众号上,欢迎我15688560723(微信)


转发大河报记者张晶晶原创论点:
“国家标准”不能免费用?因提供免费下载国家食品标准,一网站被索赔800多万

想看想用国家标准,得付费?
近日,一家食品行业网站公布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引发关于“国家标准该不该拥有著作权”的激烈讨论。
案子的事由是,“食品伙伴网”由于长期免费提供食品标准下载,被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质量标准公司”)认为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后者诉请赔偿其800万余元的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15万元。
此案件之所以引发争议,涉及的关键在于,由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存在著作权、著作权是否应当归属于某出版社?
法院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故可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标准的著作权人应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故中国标准出版社对国家标准享有专有出版权。
涉案被告“食品伙伴网”相关负责人告诉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目前其已依法履行了判决,完成15万元的给付,删除了网站上的涉案标准。
继第一轮起诉后,质量标准公司又以同样案由对食品伙伴网进行了第二轮起诉,重新起诉第一轮诉讼中由于证据不足未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的涉案标准,此次诉请赔偿105万元,案件今日(8月8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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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热议的话题

想看国家标准,得付费
此案的判决书被公开后,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大量讨论。
多数网友根据自身经验表示,国家标准并不像法律法规那样查询方便:
“各类标准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官网,不方便查询,中国标网下载需要付费,其他各类网站文库都需要付费查看,能找到一个随时可以打开的pdf文件极其锻炼自己的信息搜索能力”。
他们认为,既然市场上所有产品和服务都依靠标准来规范,那么标准就具备公共产品性质,不应该被树立版权壁垒,将大众隔离在外。
在公众的朴素认知里,标准需要免费、公开、大规模传播。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使人遵守,应当以大众传播、宣传使用为首要目标,而不是收费。
8月初,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在中国标准出版社官方网站“中国标网”随机搜索了一条推荐性标准《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该文件共16页,若要下载,定价31元。点击“购买”旁边的“在线阅读”时,页面显示“此功能仅对付费会员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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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拨通了客服电话,对方表示,推荐性标准在线阅读需成为付费会员,年度预存超过5000元即可在线阅读所有国内标准,若要下载打印,仍需另外单条购买。
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王克鹏解释说,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没有著作权,但推荐性标准“非强制、鼓励自愿采用”,且是通过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形式来制定,在制定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因此被认为拥有著作权。
在现实中,推荐性标准在某些时刻,却是企业不得不依靠和遵循的。
食品伙伴网一位负责人冯女士在接受《看见》记者采访时提到,在某些领域,行业可遵循的通常只有一部推荐性标准。
举例来说,前段时间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油罐车运输食用油事件便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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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食用油运输,我国只有一部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明确了运输食用植物油应使用专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车和容器运输。”
在中国标准出版社官网上,记者看到,该标准正文包括附录共有3页,电子版、纸质版售价均为29元。也就是说,运输食用油的油罐车司机若想遵循这套标准,唯一合法途径就是花费29元在官网进行购买阅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标准化专家柳穆(化名)接受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在一些情形中,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
假设你的工厂要生产一批桌子,产品想要正常销售流通,必须有一套执行标准。
“没有执行标准,首先就办不了生产许可证。想办生产许可证就要明确以下问题:你依据什么进行生产?你达到什么标准叫合格?所以,所有在正规市场渠道流通的商品,都必须执行一个标准。当然,如果摆个摊卖菜,那可能不需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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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商品都有执行标准
“一旦企业在产品包装上声明执行的是某个标准,那不管它是不是推荐性标准,就必须遵循,这时候它就是强制的要求了,市场监管部门就按照这个标准来查你。”
柳穆总结,三种情况下推荐性标准必须执行:一是推荐性标准被法律法规规章引用,二是推荐性标准被企业声明公开执行,三是推荐性标准被作为合同双方的交易依据。
面对市场竞争,一些推荐性标准也要求企业必须主动执行,它经常意味着能否进入相关市场——在企业招投标中,没通过某个标准的审核就没有资格成为某行业或甲方的供应商。
哪怕对于消费者而言,了解标准也不仅只是科普作用,还可能是维权的工具。
冯女士举了个例子,假如你购买了一箱乳饮料,乳饮料的包装上标明了它的执行标准,是一项推荐性标准,你想了解这些饮料中的糖、蛋白质含量等信息,以及判断它是否符合标准,需要查询《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这个标准正文有4页,需要花24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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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罐头”有关标准,出现的付费页面

法院:“它是创造性智力成果,
应认定有著作权”
具体到该案件,原告“质量传媒公司”认为,被告未经授权,传播原告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并提供免费的阅读和下载,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涉及国家标准共计7554个,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并要求赔偿800万余元。
经法院认定,被告侵权的涉案推荐性标准共有942个,综合考虑在被告网站浏览、下载涉案标准均免费,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5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焦点之一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判决最终认定,应认定其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因是“其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
“……在我国,尽管推荐性国家标准是由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但并非当然系由政府自己制定,而是通过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形式来制定……要由具有专业知识、技术的专家人员,根据其对相关领域、行业的经验了解,总结出相应的具体数据……还要由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整理汇编,并最终形成公布推荐性国家标准。”
曾从事过国家标准审批工作的专家柳穆向大河报·豫视频《看见》记者讲述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流程。
从标准的立项到最后的审批发布,是固定的几个环节。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一般分为预研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假设一个高校想牵头制定某类推荐性标准,需要先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家标准委”)提出立项申请,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评估合格后,下发正式的立项公告,由牵头单位成立起草小组,需要尽可能广泛地将有代表性的领军企业和专家都拢在一起。如,上下游企业,检验机构,仓储单位,加工企业等。”柳穆介绍。
起草完成后,在国家标准委的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着,处理反馈意见,继续研究修改,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最终,层层审查、讨论、修改结束,标准委批准发布之后,稿子交到中国标准出版社,严格按照出版要求、标准编写的规则进行审校、出版。
这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出版完成后,出版社给起草单位寄80本样书,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最终编辑的版本。

自己出资制定标准的起草单位,
并没有版权费
制定标准的经费从何处来?
柳穆表示,国家标准委会有“标准补助费”。但它并不足以支撑一个标准制定完成。
“制定一个标准的成本,从头到尾,至少得花15万到20万元,但实际上标准委的补助最多能给到1.5万元,一般的给个五六千元,还有不给的。”
也就是说,标准委给的费用不到制定成本的10%。所以它叫“标准补助”,制定标准主要的经费还是得靠起草单位来筹措。
“起草单位可能有科研项目支撑,或起草企业赞助。总之大家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些企业可能会赞助经费,或者赞助会场、样品、实验室。因为制定一个标准要做很多实验,很多检测,开很多次会,所以各种形式,都算赞助。”
通常来说,大部分行业内的企业都希望能以“领军者”的姿态进入到标准起草单位的名单中,以提升自己的美誉度;同时还能在制定的这个标准里施加自己的影响力。
一位曾代表所属企业参与某互联网行业国标制定的人士表示,参与编制行业标准的企业,如果想要对该标准施加影响力,进入“起草名单”,是要花钱的。“明码标价,花钱多的,就排在名单前列,花钱少的就排在后面,参编企业每家多则上百万(如果是某些涉及到重大商业利益的国家标准),少则十几万。”
“版权费是没有的。”一家某行业推荐性标准的起草单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起草参与者并不参与版权费的分利。
企业自愿花钱,主管部门也付出了劳动。
“对标准委来说,他对发布的标准负有责任,所以著作权是属于标准委的。只不过标准委把它授权给了下属的出版社,这是我的理解。因为标准委是政府机构,没有精力去做出版。出版社给标准委干活,标准委把版权让渡给他们,版权收入补偿出版社的支出费用。”柳穆介绍。
他解释标准出版社存在的正当性:“标准的出版和其他出版物不同,有一套严格的编写规则、特定的格式,字体字号、表述都有严格的规定,所以标准出版对出版社有能力和条件的要求。”
给“标准”定价,
依据什么标准?
中国标准出版社官网中国标网介绍,强制性国标可以免费在线阅读,其他标准需要单条付费购买。
如开通付费会员,网站70000余条国内付费标准均可免费在线阅读全文,而普通会员可以在线阅读国内标准文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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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一条16页的国内推荐性标准,定价在31元。
另外一条仅有3页的推荐性标准,定价却为29元。
这些推荐性标准是如何定价的?是否有公开的定价机制和价格听证会?
柳穆的猜测是,还是出版社自己来定价,且大多是以“一页一元钱”这样的机制来定的。“它在价格上也没有竞争”。
对此,大河报·豫视频记者咨询了中国标准出版社官网工作人员,对方并不知晓定价的规则,“这也不是我们自己随便定的,我们都是听上面单位的。”
国家标准是会修订更新的,购买单条标准后,如后续该标准有修订,是否需要重新花钱购买?工作人员表示,单独购买过的标准,更新后确实需要再次付款购买。
“如果用得比较多的话,可以购买数据库,数据库是包更新服务的,有标准更新了会自动推送给你。”
在中国标网“专题数据库”页面,记者随机点开一个“光伏产业标准数据库”,显示包年售价为24225元,具备查询下载或打印功能,包含标准数量205项,类型有国标、行标、地标、团标。
是“公告”还是“作品”?
该案中,被告表示,国家标准的出版、传播等方面存在利益垄断,且与社会公共利益冲突。
他们认为,不管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定发布的,且属于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主动公开。
在法院认定的与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有关的事实中,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于1999年8月4日在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权司(1999)50 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于1999年11月22日在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8)知他字第6号函】均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愿采用的技术规范,不属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此外,在2019-2020年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版权局在不同函件中认为推荐性标准属于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而被告的答辩意见认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为它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所列除外情形中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
被告辩称,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3)第32条,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编号,以公告形式发布。
而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告属于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因此,被告认为,按照《著作权法》第 5 条的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其不享有版权保护。
有业内人士表示,就此案而言,食品伙伴网想要翻盘,可能需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即,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以其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项相抵触为由,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国际标准的版权保护
ISO认证标志,大多数国人并不陌生。
它常常出现在各类产品介绍或企业简介上,一定意义上成为一种信任保证的标志,意味着企业执行着高水平国际标准。
ISO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它的性质是国际间非政府组织,所发布的标准属于国际标准,对未采用的国家或组织不具强制效力,与我国的推荐性标准性质相类似。
作为非政府组织,ISO所发布的标准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柳穆表示,ISO所有的国际标准都需要付费购买,且动辄一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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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伙伴网相关负责人则认为,国际上的 ISO、IEC等标准组织并非由各国政府组成,具有民间性质,所制定的国际标准不涉及国家财政经费,也不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公告发布,其标准的版权自然可以受到保护。
她表示,美国官方行政机关“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其所制定的标准系使用国家财政经费,其官网便声明无版权保护,民众可自由下载,而美国其他民间团体所制定的标准则拥有版权保护。澳大利亚、荷兰的情形与此也相类似。
柳穆据此解释,美国所谓的官方制定的国家标准体量非常小,与我国国情不同,“美国大量的标准其实是团体标准、协会制定的标准,它们并不是免费的。美国的国家标准只占很小的一部分。但是在我国,计划经济时间长,所以大家更认可政府标准。协会标准虽然这几年多起来了,但是真正使用协会标准的并不多。”
食品伙伴网负责人冯女士说,垄断出版的做法是适应特定历史时期的,如今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他们寄希望于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修订出版发行制度,让更多高水平的优质标准触达到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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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记者 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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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21

13081194032Lv.7 发表于 2024-8-15 11:18:58 | 查看全部
花纳税人的钱制定的标准最后所有权却归到某个公司了,实在是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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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fy1969mxLv.5 发表于 2024-8-18 08:08:59 | 查看全部
本帖最后由 mfy1969mx 于 2024-8-18 08:11 编辑

现在才知道  强制标准改为推荐标准是为了好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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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师1号Lv.4 发表于 2024-8-15 15:03:42 来自手机 | 查看全部
就算要收费,也应该给起草人和审定单位,一个发行单位为啥有权利强行占有著作权,这比阅文集团还霸道吗,事实上,制订标准的很多都是行业龙头企业,制定标准相当于给了运动员当裁判的资格,这不光只有名誉,也为企业带来了潜在的经济利益,所以才有这么多企业愿意出钱来进入起草人的名单,这种情况还想对遵守标准的单位收费,吃相也太难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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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f1984Lv.5 发表于 2024-8-15 10:55:45 | 查看全部
这明摆着抢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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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DYGLv.6 发表于 2024-8-15 14:10:52 | 查看全部
这是计划经济时代就留下来的做法,也可以说是顽疾,如果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不能排除利益因素,标准的质量就难以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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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iardsLv.7 发表于 2024-8-16 00:19:09 | 查看全部
这个公司有权发行还不满足,想要搞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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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qitao0000Lv.8 发表于 2024-8-16 07:49:53 | 查看全部
花纳税人的钱制定的标准最后所有权却归到某个公司了,实在是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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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衣~~~Lv.5 发表于 2024-8-16 09:07:20 | 查看全部
花纳税人的钱制定的标准最后所有权却归到某个公司了,实在是个大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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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tree75Lv.6 发表于 2024-8-16 09:11:21 | 查看全部
标准要付费才能看,才能下载。但是费用又没有审核程序,那是不是应该反垄断调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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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jsdzbLv.5 发表于 2024-8-16 10:45:19 | 查看全部
推荐性标准一旦被采用,实质上就就变成了强制。国家标准不应收费!即使收费也应该不能定价那么贵。薄薄的一份标准动辄几十上百元,实在是不利于标准的购买、传播、使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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